金管會 2026 年簡化投保流程八項措施:高齡錄音錄影不再一刀切,借款投保電訪也放寬
金管會於 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布提升投保便利性與簡化保險業作業流程的八項措施,其中最影響一般人的是:保險公司可自訂客戶脆弱性評估標準報備查,經備查後即不適用「一律以 65 歲為界」的錄音錄影與承保前電訪要求;同時明文禁止業務員支領不當勸誘貸款投保的報酬。本篇逐項拆解八項措施的內容、法規依據,以及對投保人的實際影響。
本文重點
- 11. 這是「得」不是「應」。保險公司可以選擇自訂標準,也可以不訂。
- 22. 要報金管會備查才生效。沒有報備查的公司,仍然適用原本以 65 歲為界的規定。
- 33. 取代的是「額外程序」,不是保障本身。適合度評估、KYC、商品說明義務都還在,改變的是要不要另外錄音錄影與承保前電訪。
這次改了什麼
金管會於 2026 年 4 月 21 日發布新聞稿「金管會推動提升民眾投保之便利性及簡化保險業相關作業流程之措施」,涉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與《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共八項。
對一般投保人影響最大的是第一項與第二項:高齡投保的額外程序從「一律以年齡為界」改為「由保險公司自訂脆弱性評估標準」,以及明文禁止業務員支領不當勸誘貸款投保的報酬。
第一項:高齡錄音錄影改為差異化評估
新聞稿原文:
新增保險公司得自訂客戶投保權益保障措施:保險公司如能依招攬核保理賠實務作業可行性及經驗等,參酌客戶之認知或心智功能、健康狀況、教育程度等特性或其他客觀事實訂定客戶是否具脆弱性或欠缺辨識不利投保權益能力之評估標準及相關保護措施等,並報金管會備查,即可不適用保險公司對 65 歲以上客戶銷售投資型或具解約金之傳統型保單時,須額外辦理銷售過程錄音或錄影、承保前電訪等措施。
這段話要拆成三層看:
- 這是「得」不是「應」。保險公司可以選擇自訂標準,也可以不訂。
- 要報金管會備查才生效。沒有報備查的公司,仍然適用原本以 65 歲為界的規定。
- 取代的是「額外程序」,不是保障本身。適合度評估、KYC、商品說明義務都還在,改變的是要不要另外錄音錄影與承保前電訪。
對投保人的實際意義:同樣是 68 歲買投資型保單,在 A 公司可能仍要全程錄音錄影,在 B 公司(已報備查自訂標準)可能改以其他方式確認。投保前想知道自己會遇到哪一種,最直接的方式是問承辦人「貴公司有沒有報備查的脆弱性評估標準」。
要注意的是,這項改變降低的是流程負擔,不是保戶的舉證能力。錄音錄影檔在日後發生招攬爭議時是重要證據;如果保險公司採用的是其他保護措施,投保人可以主動要求留存書面說明與簽名紀錄。
第二項:禁止支領不當勸誘貸款投保的報酬
明定業務員不得支領因不當勸誘客戶向保險公司申辦貸款之報酬。
這一項針對的是實務上「借錢買保單」的爭議:業務員勸客戶以保單借款或其他貸款來繳保費,貸款本身產生利息、保單又可能因為停繳而失效,最後兩頭虧。斷掉報酬誘因是從源頭處理。
投保人這一端可以記住一個原則:用借來的錢繳保費,等於同時承擔貸款利息與保單的解約損失風險。如果需要借款才能負擔保費,通常代表這張保單的保費水準超出負擔能力。
第三項:借款投保的承保前電訪簡化
借款買保險、解舊約買新約的案件,承保前電訪對象從「要保人、實際繳保費者、被保險人」簡化,不用再電訪被保險人。
要保人與實際繳費者仍在電訪範圍內——這兩個角色才是實際承擔財務後果的人。
第四項:小額保單排除檢核
微型保險、團體保險、3 年期以下傷害保險不列入檢核範圍,並新增「同意承保前」這個檢核時間點。
微型保險是政策性商品、保額低,團體保險由團體議約,這類商品套用一般個人保單的檢核程序成本高而效益低。
第五項:高資產客戶流程簡化
已確認具充分專業知識的高資產客戶,得免做高齡錄音錄影、承保前電訪,也可免適用借款投保的電訪規定。
第六項:配合保經代簽署制度改革
配合 113 年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簽署制度改革,刪除辦法內相關文字。
第七項:海外旅行不便險通報機制
將「報送人身保險契約之特定資料」調整為「報送保險契約之特定資料」。刪掉「人身」兩個字,涵蓋範圍從人身保險擴及保險契約,海外旅行不便險這類財產保險的商品也納入通報。
第八項:投資型商品自行查核頻率
保險公司對投資型商品的自行查核,從每季調整為每半年。
這對你實際的影響
| 情境 | 改變 |
|---|---|
| 65 歲以上要買投資型或有解約金的傳統型保單 | 額外程序可能因公司而異;問清楚該公司是否已報備查自訂標準 |
| 被勸說借款繳保費 | 業務員不得因此支領報酬,遇到這種勸誘可直接質疑 |
| 借款投保的承保前電訪 | 被保險人不再是電訪對象,要保人與實際繳費者仍是 |
| 買微型保險或團體保險 | 不列入檢核範圍,流程較簡化 |
| 買旅行不便險 | 納入特定資料通報範圍 |
怎麼查證
金管會的新聞稿與法規修正都公開在官方網站。想確認自己遇到的程序是否合規,可以:
- 到金管會全球資訊網的新聞稿頁面查 2026 年 4 月 21 日該則公告
-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的現行條文
- 直接向保險公司客服詢問該公司採用的客戶保護措施
若認為招攬過程有瑕疵,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可先向保險公司申訴,不滿意處理結果時再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6 年 4 月 21 日新聞稿「金管會推動提升民眾投保之便利性及簡化保險業相關作業流程之措施」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本篇僅整理公開的法規異動內容,實際適用情形以各保險公司報經金管會備查的措施與現行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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